法庭旁听心得总结是指个人在参与法庭旁听后,对整个庭审过程、法庭氛围、审理结果等方面的感受和思考进行回顾和总结。通过法庭旁听,人们可以了解司法审判的实际操作和程序,深入了解法律案例的审理过程,从而对法律和司法制度有更深入的认识。现在随着小编一起往下看看法庭旁听心得总结,希望你喜欢。
从小就觉得,法院审判是很神秘、遥不可及的事情,所以20_年4月12日这天,我很早的就来到了海淀区人民法院为了旁听一场法律审判。在紧张的等待以及安检和填写旁听证等手续后,我忐忑不安的进入了法庭。
在宣读法庭纪律后审判正式开始了,当天审理的是“瞄准‘熟人’之母骗老太金饰”一案,被告人以谎称认识被害人之子,向被害人借用金饰为女儿治病,骗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7480.1元,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整个审判过程都没有太大的争议,但是当天的审判最终还是以休庭结束。
经过这次的法院旁听我重新定义了我生命中的一些东西,原来法律真的离我不远,只是以前我没有好好的关注而已,原来生活中大家总说的用法律武器解决问题并不是只是说说而已。以前我总以为只有非常重大的事情才会有人上诉,希望找回公道,在以前的我看来,要是今天被骗的人是我,我肯定只是对自己说一声,吃一堑长一智,下次别再被骗就好了。原来从小就把法律挂在嘴边的人连老太太都不如,至少她还会真正的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利益。其实我也并不是不知道可以用法律来解决问题,只是不知道怎么用而已。我想现实生活中的和我一样不知道怎么使用法律武器的大有人在,而且根本没想过会用法律的人也多不甚数。所以说,虽然现在我们国家是法治社会,是人人都向往的和平社会,但在现实生活中,不公平的事无处不在,这归根结底都是因为大家没有强烈的法律意识。
在这次法院旁听中,我学到了许多,作为一个大学生只是总把用法律解决问题挂在嘴边而没有什么实质行动是不行的。如果连我们这些算得上是知识分子的人都不会用法律武器解决问题,又有什么资格总说别人怎么怎么样呢。我们不仅要自己努力了解法律知识,了解如何运用法律武器,还应该积极关注我们身边的人和事,为他们多提供一条了解法律的途径。并不是所有的人都有我们这样好的资源,有什么不懂可以咨询老师和法律专业的同学,可以上网去图书馆查资料,还能去法院旁听关注实践。一些农村或是没念过什么书的人根本没有我们这些资源,他们是需要我们帮助的人,要是我们自己都一知半解,或是什么都不知道,又要如何自处。
法律在日常生活中所起到的作用和发辉的力量是非常重大的,我们不应该只是让这种力量仅限于书本中,要把学到的理论知识同社会实践相结合,也不应该只让这种力量仅限于懂法律的人当中,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应更要了解法律的重要性。我们不仅要自己会运用法律武器,而且要尽我们最大的努力让别人也了解法律,特别是一些易受当受骗又没有什么法律意识的弱势群体,只有这样,我们才是真正做到了学以致用,做到了为社会贡献一份微小的力量。
昨日上午,成都高新区法院公开审理了两起刑事案件,并通过新浪微博视频同步直播;#高新法院庭审直播#话题阅读量超过36.7万次.
大跨越
在司法公开的进程中,庭审录播已经成为一个普通的公开手段,而要实现庭审录播到视频直播却是一个量变到质变的过程.
大影响
“通过直播,不仅促进司法公开,也可以通过这种互动,拉近法院与民众的距离,增加司法信任感.”
“一旦直播,将面向所有不特定公众公开,对当事人的影响极大.因此法院在选择案件时要严格按照法律和规定的要求.”
昨日上午,成都高新区法院公开审理了关于“盗窃罪”和“刘某危险驾驶罪”两起刑事案件.案件本身虽然简单,但这次开庭去采取了一次特殊的公开模式——新浪微博视频同步直播,而受到了广泛关注,#高新法院庭审直播#话题阅读量超过36.7万次.
据省高院审管办副主任谢崇航介绍,高新法院实行的微博视频直播,在四川省法院系统乃至西部省市法院中均属首次.
据悉,成都高新法院试点的视频直播案件包括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只要符合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直播录播庭审活动的规定》,均可以实行网上视频直播.
首案开审:
微博上“挤”了数万人
“现在开始开庭,请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严格遵守法律纪律,我们的庭审视频将在微博上同步直播.”昨日上午10时30分,高新区法院2号法庭书记员宣布了法庭纪律,随后在书记员电脑上启动了“视频直播”操作平台,整个法庭的庭审画面出现在了成都高新区法院的微博上.
核实被告人身份、宣读起诉书、举证质证、法庭辩论……被告人胡平杰盗窃案在法官谢纲的主导下有序审理,庭审现场除了被告人胡平杰外,有1名法官1名书记员,2名公诉人2名法警和3名旁听人员.
这起使用简易程序且独任审判的刑事案件,是高新区法院再普通不过的一起刑事盗窃案件,然而在法庭之外,却有数万人的关注和数十万人次的关注量.
去年10月,被告人胡平杰在高新区盗窃一辆摩托车后驾驶到郫县销赃,今年3月31日被抓获.归案后,胡平杰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其赃物也被追回.案件侦破后,高新区检察院以胡涉嫌犯盗窃罪向高新法院提起公诉.高新法院经过审批后,决定将此案作为微博视频直播的首个案件.
“你对公诉书有什么意见没有?”“被告人你有何辩护意见?”在庭审中,被告人胡平杰当庭认罪,连称“没有”,他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出了忏悔.审判法院经审理后当庭宣判:胡平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胡平杰盗窃案审结后,高新法院又对被告人刘某危险驾驶案进行了审理,并进行了微博视频直播.
刘某于去年10月酒后驾车与电瓶车相撞,经检验,血液样品酒精浓度达392.1毫克/100毫升.今年3月5日,案件侦查终结后,由高新区检察院公诉至高新区法院.
数字 阅读量36.7万
据高新法院介绍,庭审直播从上午10:30开始,至直播结束,#高新法院庭审直播#话题阅读量36.7万,几条主要微博转发量达1030次,而成都高新法院的微博粉丝从当天的4000多个增加至9900多个.
为什么要视频直播庭审?
这是最直接的监督
“高新法院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司法公开试点法院,率先在西部省市试点视频直播,是为了进一步推动司法公开,从而树立司法公信力.”昨日到直播现场的省高院审管办副主任谢崇航介绍,视频直播这种公开模式,首先对审判法院是最直接的监督和约束,不仅要求法官具有过硬的专业素质和职业素养,同时要求法官严格依法办案.
谢崇航还介绍,在约束法官的同时,也会对被告人、公诉人、辩护人以及民事案件的各方当事人形成约束,规范自己的言行,严格依法参与诉讼.
“通过这种直播,不仅促进司法公开,也可以通过这种互动,拉近法院与民众的距离,增加司法信任感.”高新法院介绍,也只有通过这种互动公开,让公众感受到了司法的公平与公正.
据谢崇航介绍,微博庭审视频直播模式,已成为成都高新法院案件审理的司法公开新模式,下一步将逐步扩大到全省各地法院.
哪些案件可以视频直播?
选案很严 当事人也可申请
在昨天的微博视频直播中,高新法院选择了2件刑事案件.而事实上,高新法院的微博视频直播案件并不仅限于刑事案件,也不仅限于使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据介绍,由于目前省、市两级法院还没有出台具体的视频直播办法,成都高新法院在试点微博视频直播过程中,严格按照三大诉讼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直播录播庭审活动的规定》,遵循依法、真实、规范的原则进行操作.
第1关
四类案件不能直播,也不能录播
“按照规定,视频直播的案件包括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高新法院也是如此,并没有限定案件范围.”高新法院称,有四类案件不能进行视频直播或者录播,具体包括:(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等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二)检察机关明确提出不进行庭审直播、录播并有正当理由的刑事案件;(三)当事人明确提出不进行庭审直播、录播并有正当理由的民事、行政案件;(四)其他不宜庭审直播、录播的案件.
第2关
关注度高不高、有没有教育意义
据介绍,在直播流程上,法院也将严格按照规定进行.
首先,由法院相关审判庭在可以直播的案件中,选择公众关注度较高、社会影响较大、具有法制宣传教育意义的公开审理的案件;然后,按照程序向所在法院进行申报,并填写庭审直播、录播申报表,提交案件重要的诉讼文书;经所在法院有关部门审核后,报主管副院长批准.必要时,报上级人民法院审核.
第3关
对当事人的影响极大,必须慎选
“视频直播不同于法律意义上的公开,一旦直播将面向所有不特定公众公开,对当事人的影响极大.因此法院在选择案件时要严格按照法律和规定的要求.”高新法院表示,“当然如果当事人自愿要求视频直播,并向法院提出申请的,法院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也可以代为申报.”
另据高新法院介绍,法院将每周选择有代表性和法律价值的案件,将其上传到网站“庭审现场”分类栏.
反馈 “新奇,方便”
“庭审视频直播总算走到我们西部了,为成都高新法院点赞!”
“我经常在外面,能在手机微博看到这样的庭审直播,感觉很新奇,很方便.”
“法院的审判过程可以直接在微博上看直播了,以后不用去现场了,成都法院真给力.”网友们纷纷对高新法院的视频直播表示肯定.
这次庭审因涉及的被告较多,因此在法庭上可以看见不同程度律师的发挥。这让我进一步意识到一名律师在法庭上的表现对于一个案件的成败是非常重要的。在这次旁听过程中我比较关注的律师有四位。原告的前两位律师,以及被告二和被告三的律师。原告方的第一位律师给我的感觉就是非常的稳重,在法庭上处变不惊但缺点则是话语不够简练,重复阐述内容容易造成法官的反感。被告二的律师虽口才不是很好,但在我看来他的经验是很丰富的,而且善于把握案件的重要问题,话虽不多但有恰如其分。以上两位律师所具备的优点我想也是一名优秀的律师应该具备的,并且也是我今后应注意培养的能力。然而律师之中给我印象最深的则是原告方的那位干练的女律师。
她与被告三的律师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这种对比让我深深地感觉到口才,法庭上对于紧急问题的应变能力,对于法律之外多方面知识的掌握情况以及对于自己代理的案件的所抱有的认真态度对于一名优秀律师来说是多么的重要。原告方的这名女律师发言时声音洪亮,语言表达干净简练,思路清晰,这使法官及在场的每一位人都能很容易的理解其要表达的观点。另外给我印象最深的是在举证阶段,当原告第三位律师的举证方式被法官拒绝后,她能够在一瞬间改变本方的举证方式,用一种法官习惯的方式进行一一举证,而且过程中有条不紊,对于被告的质证对答如流。无论涉及案件的问题又多么琐碎多么具体,她都了解且很快作出答复。在涉及光盘制作技术方面的问题时更是体现出她准备工作的充分性。
我想她一定是在案件准备阶段作了大量的功课,将那么专业性的问题了解的那样清晰。这种对于案件负责的态度确实是当代律师行业中所欠缺的,也是我所欠缺的。而与她相比,被告三的代理律师则显得差很多,法庭上发言断断续续,很多情况下都不能回答出法官或者对方律师提出的质疑。
最让我接受不了的就是她似乎对案件没有事先做好充分的准备,有许多具体问题都不了解,当法官和对方要求其回答时她的回答就是“这个我不太清楚”,“这个我不懂”,“我得回去问问”之类推卸责任的话,我想这一方面是她的能力问题,但在我看来,她与原告律师的差距更重要的来源于态度。对于案件的不认真对待造成了她在庭上糟糕的表现和不利的局面。我一直很喜欢一句话“态度决定一切。”人在能力上的欠缺是可以通过后天的努力和勤奋来弥补的,但要是在态度上就不端正,不重视,任何事情都不可能办好。当律师,从事法律工作也是如此。所以在平时的工作学习中,我会更加注重自己这方面的培养,无论事情大小,都要用认真的态度去对待,都要尽力把它做好。
4月27日,这是我第二次参加法院的旁听。这是一起受贿数额不高、被告人职务也不高的案件,但是同样引起了很多人的关注。在神圣庄严的气氛下,控辩双方“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展开激烈辩论。三个半小时的庭审,使人身心疲惫却感受颇深。
早知如此、何必当初。这是很多站在法庭上的人都会有的感受。然而人生没有彩排不能再重来。每一步迈出,总是机遇伴随着风险,所有的后果只能自己承担。5年来5万多元的受贿数额并不算高,但相应的罚则却是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相信任何有理性的人都会算这笔人生的帐。然而当时呢,面对唾手可得的三千、五千是否有清醒的头脑和坚定的意志去判断和拒绝?很多人迷茫了、迟疑了、侥幸了,以为前方是鲜嫩肥美的青草地,步步走来却发现自己陷入的是一片深不可测的沼泽地。这世上最可怜的情绪就叫“悔恨”吧。
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受贿罪的主体必须得是国家工作人员。这与一般人的区别就是国家工作人员行使国家公权力,拥有职务上的便利。这种权力很重,然而有些人却把它看得太轻,轻的像市场上的菜一样可以“等价交换”。孙中山先生说,“官吏,则不过为国民公仆”。当权力成为工具,成为高高在上可以炫耀的资本,这颗谦卑的心早被抛却脑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也是如此,处罚的权力的背后是责任和信任。行使权力的时候得问问自己凭什么和为什么。
除了廉洁之外,令人感受最深的是法律的权威性。公诉人与辩护律师对于受贿数额,是否是利用职务之便还是朋友间私人关系等焦点问题展开激烈的辩论。我们常以无一例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败诉案件而感到自豪,真正要以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行政诉讼的标准来执行。廉洁执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而合法执法同样是每一名队员执法的基本准则。被告在法庭上的辩护与询问笔录中的不吻合,他强调有2万元不是受贿而是与当事人之间煤渣的货款往来。这些直接考验当时制作笔录时,是否告知其有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是否完全按法定程序进行。案件带给我们的不止是个人品质上的拷问,同样是执法业务中的警醒。
一、观摩案件简介
20_年9月,陈某某进入某小区,用窃得的钥匙打开一住户房门,将房内两台笔记本电脑装进电脑包后关上房门,随后乘坐电梯下楼,离开小区。之后陈某某将两台电脑卖给他人获取了赃款。被害人当天回家后发现家中被盗立即报警,通过小区监控录像和房东提供的线索确定了犯罪嫌疑人为陈某某。经公 安机关的调查讯问,陈某某对其盗窃事实供认不讳。郫县人民法院依照简易程序对此案进行审理,最终做出如下审判: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由于陈某某的认罪态度良好,法院根据刑法判决陈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判处罚金1000元人民币。
二、庭审过程中各角色之表现评价
(一)法官
在比本次庭审中,由于案件比较简单轻微,所以采取了简易程序。审理本案的法官严格遵守程序,依照刑法规定并且考量犯人的具体认罪态度良好等情节进行定罪量刑。审理本案的法官声音洪亮,讯问过程干净果断且不失条理,很好地维护了司法尊严与权威。
(二) 被告人
被告人是当事人的其中一方,本案中被告人没有为自己请辩护律师而采取的是自辩的方式。在整个庭审的过程当中被告对于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对于量刑方面也毫无异议,其认罪态度良好。
(三) 公诉人
在本案中公诉人是另一方当事人,也是承担着严格客观义务的法律守护人。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她认真仔细地阐明了整个案件情况,并询问了被告确认是否有遗漏或不合事实的地方。她很好地履行了协助法官发现真实、维护公正的义务。
(四) 法警
本案的法警很好地履行了自己的职责,及时地提押案犯到场进行审理,在维护庭审秩序的时候,法警笔直站立,双手后摆,表情庄严肃穆,很好地维护了社会主义法制权威。
(五) 书记员
书记员作为审判工作的事务性辅助人员,在法官指导下工作。本案的书记员在开庭时一开始没有
检查好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就直接宣布法庭纪律了,纪律读了1分钟的时候才发现才宣布公诉人进场,这是一个失误。还有一点不尽如人意的是书记员的声音不够响亮,以致于旁听人员没有听清楚法庭纪律。但是她在整个案件的审理过程当中的记录工作做得非常好。
三、法庭运用程序法和实体法之评价
(一)对于诉讼程序之运行
本次庭审严格依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很好地贯彻了程序正义的要求。开庭审理前,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开庭分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判决。法庭调查主要是在公诉人的宣读下,阐明案件的事实,论述了被告人在犯罪期间所犯盗窃事件,详细询问了被告人每个细节,并与被告人核对公诉与他们的犯罪事实是否一致。法庭调查结束后法官根据案件情况归纳本案的焦点,审理即转入辩论阶段。被告人在辩论阶段可以围绕本案焦点阐述自己的观点,充分行使辩护权。法庭辩论结束后,被告人对所犯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法官开始宣判对被告人的审判,法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详解了对被告人的审判,说明了其量刑的各项具体依据。
(二)对于实体法之运用
对于陈某某的盗窃行为,法院依法定性为入户盗窃。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第45条规定: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50条、第69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刑法第61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62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内判处刑罚。第63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根据上述法条的规定,结合案件事实,法院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郫县法院规定的法定盗窃罪入刑金额为700元,由于被盗的两台电脑尚未追回,无法对被窃财物进行估价,难以按照具体数额进行定罪量刑,但是根据被告人供认销赃的所得金额以及陈某某的盗窃行为属于入户盗窃,相较于一般盗窃行为,是情节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更大的犯罪行为,只要实行了此行为无需
有实质上的损害结果即可定罪量刑,所以陈某某被定为盗窃罪是完全合理合法的。在量刑上,考虑到陈某某的认罪态度良好,详细说明了犯罪过程,法院认为应依法从轻处罚,故刑期合理,罚金的判处上也考虑到了被害人的损失。
四、心得体会
(一)明晰了刑事诉讼简易程序之适用
简易程序是对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简化,设置简易程序符合当今世界各国刑事诉讼立法的趋势,对于及时惩罚犯罪,提高办案效率,都有重要意义。当然,适用简易程序,首先还是要保证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不能为了简便、省事而将不应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也按简易程序审理。为此,刑事诉讼法对哪些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
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这类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案件。这类案件被告人的罪行及社会危害性都较轻。人民法院在审理前,要根据人民检察院提供的证据材料,依据有关法律,对被告人的罪行及可能判处的刑罚作出判断。在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被告人罪行较重,需要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庭应终止简易程序,按普通程序审理。
(2)必须是案情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
(3)人民检察院提出适用简易程序的建议或者是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适用简易程序并征得人民检察院同意。
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指刑法中规定的由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控告被告人的案件,包括侮辱、诽谤罪、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和虐待罪等。
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这类案件是犯罪行为及其社会危害性都不严重的轻微刑事案件,并且被害人有足够的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不需要人民法院进行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适用简易程序可以在保证办案质量、正确运用法律的基础上,及时、迅速地审结案件,解决纠纷,缓解社会矛盾,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本盗窃案满足上述要求,故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用以提高司法效率。
(二)进一步了解了量刑的标准
量刑不是法条的僵硬套用,需要结合具体的个案情况,分析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损害结果、认罪态度等因素来综合考量犯罪人的适合刑期,使量刑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5月13日,我们参加了原龙游县水利局副局长潘正成受贿、贪污一案审理旁听,从公诉机关指控的情况来看,潘的受贿频率之高、数额之大、行贿的人员之多,可以说是触目惊心,使我们在思想上法制上得到了很好的警示教育。
一、老板“再好”,最终是为了他自己。
从潘的受贿时间看,主要都集中在过年、中秋节、住院、女儿上大学等时候。看起来这些老板都非常懂“人情”,在这些“关键”的时候没有忘记你,在送钱财时也没有马上要求你给他办什么事,所以收起钱来没有感到很“烫”手。但最终在这些老板碰到什么事时,你就要想方设法甚至用违法的手段给他解决,老板们要得到你十倍仍至百倍的回报,受损的是国家。
二、办法想得“再好”,最终仍逃不脱法律制裁。
潘在受贿过程中,为了逃避法律制裁,想了很多办法。如在过年、中秋节、住院、女儿上大学等时候送礼,是我们中国人的传统;买房钱不够时向朋友“借钱”也说得过去;“借钱”还不出,我用房屋抵押符合常理。但这一切都离不开其担任公路段段长这个基础,正如公诉人所说的:“如果你不担任公路段段长,他会送你钱吗”?最终都被检察机关认定为受贿而受起诉。
通过参加这次警示教育活动,我们深受教育,体会良多。古人曰:“欲不可纵,志不可满,欲多则心散,心散则志衰,志衰则不达”。人的欲望离不开物质,这是唯物主义的必然昭示,但是人的欲望可以凭理性的修养来控制,这是人与动物的根本区别。为此我们要不断地加强学习,使自己懂得更多更新的东西,从而不断地修正自己完善自己,自觉地加强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地改造。加强制度的建设与完善,接受各个方面的监督,做制度执行的模范,在权力的运行中要慎重、规范,在阳光下运作,
潘的受审印证了一句老话:“勿伸手,伸手必被捉”。只有自己端正认识,学会算经济帐、生命帐、亲情帐、良心帐,常怀律己之心、常思贪欲之害,筑牢自己防线,方能使自己成为一名无愧于党的教育培养,人民养育之人。
在5月23日这一天,我参加了学校组织的去法院旁听的活动,听完之后,我的心久久不能平静。我不能平静下来的原因有两个,一是被告原告的年龄太小;一是他们受到的教育,文化水平低。
这是一个刑事诉讼,原告、被告的年龄都在20岁以下,被告好像是13岁,还算是成年人(好小),而引起这次诉讼的原因仅仅因为一个女孩子。被告他们在一家酒吧里,看到他喜欢的那个女孩子和原告在一起,就想着教训他(原告)一下,唉,真不明白他们那么小,就有那么多的喜欢与不喜欢,他们是真懂呢,还是根本不懂。一个被告唆使另一个被告去打架,于是,那个被告就拿刀去捅了原告一刀,左下方,肾那个部位,因此,原告少了一个肾,没有了。天啊,这造成的可是蓄意伤害罪,他们懂不懂法律,知不知道害怕啊!我真的不能理解,他们还那么小,那么小就犯罪了。
一直听下去,才知道,两个被告一个没读过书,一个只是读了小学,可以说他们几乎没受到过教育,怎么会有法律意识呢?他们做的一切,就是逞一时之快,冲动地伤害了他人,没考虑过后果,可恨又可怜的两个人。原告提出的这个诉讼,是索赔的,一听,这医药费就差不多10万了,还有其他呢,原告没有了一个肾,怎么赔呢,失去的工作,怎么赔。以后呢?怎么办?看被告的样子,他们的家境可能也不是很好,他们怎么赔?打工仔一个,要打多久才有那么多钱赔,天啊,自己闯出的祸只能自己承担了。我们那天听,还没有具体的结果,要是他们赔不了,是不是要坐牢?坐多久?
一个人,是应该有法律意识的,不要你记得,只要你知道,不要知法犯法就行了,要在法律的范围内做事,自觉守法。那两个被告,没有受到良好的教育,法律意识可说全无,他们做事只能是怎么想就怎么做,不计后果不理法律。
近年来,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频率越来越高,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这些人不懂法或者法制观念淡薄。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的稳定,是每个公民的基本义务,也是作为一名合格的高校学生的起码条件。这个学期我们开了“法律基础”这门课程,通过学习,可以分清什么是合法行为,什么是违法行为,什么是法律允许的,什么是法律禁止的,能够提高法律意识,以法律己。同时,通过学习,懂得如何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自身权益首都非法侵害时,就不会手足无措,就可以依法请求有关国家机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0月16日,我参加了由国资委、交运集团、巴南区法院联合组织的20__年度法治理论知识学习考试集中抽考领导干部旁听法庭审判活动,整个庭审氛围庄严和谐、庭审程序严谨有序,庭审方式公开透明,让我心生对法官的敬畏,对法律更加敬畏,更让我明白了作为一名领导干部知法、学法、懂法、守法、护法的重要性,明白了在以后的工作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事。
上午10时庭审开始,由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更给庄严的法庭添加了一些神圣的味道。陆续进入法庭的审判员、审判长等、身穿整洁的黑色西服、佩戴着神圣的国徽,给法庭又增加了一份威严,不容藐视、不容亵渎,庭审在场的所有人都自觉起立。
案件大概是说原告在工地上发生事故致骨折,遂向该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并得的确认由被告承担保险责任。被告认为与原告无用工关系,不符合认定条件,进而起诉,请求撤销该区人社局工伤认定书。在经过原告、被告充分的证据提交以及质证后,最后审判长宣布该区人社局的工伤认定书合法有效,认定原告受伤情形属于认定范围,由被告承担保险责任。
通过本次法庭庭审旁听,我对庭审程序有了更深层次的了解,也更加熟悉了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和义务。
1、对庭审的有关程序和过程及庭审纪律和礼仪有了一些了解,懂得了如何出庭,出庭应该做什么,如何做好,注意哪些事项等等。这些虽然是程序性模式的事情,但如果没有做好,或者做得不到位,也会影响到整个庭审的效率,特别是庭审的纪律和庭审前的准备工作尤为重要,要打有准备的仗。
2、庭审前应认真分析案件材料,对要审理的案件要有一个充分的了解,作好准备,抓好庭审的重点。在庭审中没有重点,就没有头绪,就不能引导双方当事人解决争议。
3、在庭审过程中,要仔细的聆听双方当事人的辩论,理解他们的观点,把握他们的心理,认真分析案情,形成自己独特的观点,公正判案。这也是庭审的重要的环节,庭审前的好的准备工作只是一种计划,而庭审的过程才是最关键的,而且是动态的,随时变化的。我们要在动态中比较、甄别、分析案件的全过程,判别谁对谁错,最后得出一个能让双方当事人都满意的公正的审判结果。这个过程也是对双方当事人和参与庭审的其他人员法制宣传教育的好时机,这也达到了旁听庭审的目的。
通过法制宣传教育,我深刻地感受到了法律的威严与权威性,在实际的工作中,开始思考更多地运用法律手段去解决问题,要让自己成为一个守法的公民,同时也要学会用法律依法维护企业和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庭审概况
20__年度庭审观摩评比活动于9月1日开始进行至9月27日结束。共有15名法官、3名人民陪审员参加了庭审评比,案件类别涉及刑事、民商事共6起案件。本次活动采用了由各庭推荐案件参评的方式,由于是否进行必要的庭前准备由法官自主决定,因此实际庭审情况基本能够反映参评法官个人的庭审技能和水平,较为真实地反映了法官的庭审能力,也为全面了解、掌握、评价我院庭审水平提供了客观真实的素材。9位评委在观摩评比活动中,能够认真观摩庭审,准确讲评庭审的成功与不足之处,对提高参评法官的庭审技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本次庭审观摩总体上达到了预期目的,庭审程序的设臵较为规范,庭审各阶段分明;法官的仪表姿态端庄,庭审驾驭能力总体较好,多数法官语言表达准确精炼,对案件的把握及庭审应变能力较强;部分法官的当庭认证、当庭调解水平反映了其深厚的理论功底及较高的庭审素养。参评法官吸取了历年庭审观摩评比所积累的经验,整体庭审水平基本上反映了我院多年倡导的“理性审判”思想,现代司法理念在多数法官的庭审中得到充分的体现。在对当事人双方争议焦点的归纳及法庭调查重点的确定、质证的全面性及层次性、认证的说理性、正确处理职权发问与交叉询问的关系、主持庭审辨论的能力等诸方面,多数法官表现良好,体现了法官对当事人的尊重和司法活动的人文关怀,体现了庭审民主与效率的统一,基本实现了在庭审活动中体现新的司法理念这一庭审活动的主旨。
二、成功经验:
1、庭审程序的设臵规范合理。庭审程序的设臵符合诉讼法及最高法院的要求,能够按照法定的程序规定进行案件的审判,以往在庭审中所反映出来的重实体轻程序问题基本得以解决。在追求查明当事人诉争事实的基础上,法官注重了程序的完整性和规范性,使得庭审过程层次分明,将实体和程序有机地结合起来,较好地保障了当事人庭审中诉讼权利的实现。
2、现代司法理念贯穿庭审的始终。庭审的民主性加强,改革韵味浓厚;根据案件的具体特点,灵活多变,将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的庭审方式有机结合,在法官释明权的行使等方面体现了庭审民主与效率相统一的理性观念。
3、庭审的指导、引导与控制能力明显提高。基本能够准确地总结当事人诉争的焦点,精确地确定法庭调查的重点,并能够围绕法庭调查的重点控制庭审节奏、层次分明地开展法庭调查。对于庭审中涉及的相关法律概念、法律规定以及争议事项,能够根据当事人的诉讼参与能力,适时行使
法官释明权,保证了庭审活动的顺利进行和案件事实的查清,显现了法官对庭审的指导、引导与控制能力并重和协调发展的趋势。
4、举证责任划分得当、质证充分、认证准确。能够按照法律规定合理划分举证责任,结合法庭调查的重点指导、引导和进行有效的控制。在听取当事人的质证和辩论意见之后,进行当庭认证,且认证全面,证据采信与否的认证理由比较充分,认证过程的逻辑性较强。
5、交叉询问与职权发问的关系处理得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参与能力及案件特点,确定当事人陈述、交叉询问与职权发问的关系。在当事人诉讼参与能力较强的案件中注重庭审引导,控制职权发问的次数;在当事人诉讼参与能力较差的案件中,注重庭审的指导与控制,充分运用职权发问查清案件事实。通过正确处理上述关系,保障了庭审功能、庭审目的的实现。
6、人民陪审员履职到位。居于主导地位的审判长凭借深厚的法律知识的功底和娴熟的庭审技能,带动了人民陪审员,使人民陪审员在审理、调解过程中,较好地发挥了的其独特作用,排除了以往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的状况,体现了人民陪审员作为“不穿法袍的法官”的风貌。
7、当庭宣判适当。当庭宣判的案件判决依据的事实清楚,论理充分,援引法条准确,判决主文表述正确。
三、存在的问题
1、有的法官法槌使用不规范。在观摩中出现了法官在庭审中不使用法槌及未能按照规定使用法槌的情况。
2、有的庭审割裂了讼争焦点与法庭调查、辩论之间的关系。法庭调查、辨论等不能围绕法庭调查重点来进行,法官归纳的法庭调查重点成为摆设。
3、庭审应变能力、驾驭能力有待于提高。对庭审中出现的预料之外的问题,有的法官不够沉着。庭审因法官的当庭思考、合议而中断。有的法官由于紧张等原因,对当事人或旁听人员违反庭审规则的活动全然不知或制止不及时,有失法庭应有的严肃气氛。
4、庭审的指导、引导与控制能力仍需加强。在已考虑到当事人诉讼参与能力的情况下,有的法官的庭审过分侧重于指导和引导,忽略对庭审的控制,导致当事人大量发表与案件事实或争讼焦点无关的意见,使庭审因冗长而显得失控;有的庭审过分依赖于控制,不能适当地使用庭审指导、引导措施,淡化了庭审的民主气氛。有的庭审调解阶段过于简单,法官的引导、解释等工作细腻程度不高。
5、有的法官庭审语言尚不规范。法言法语使用的不准确,口头语过多,如:较多地使用了“那么”、“好”等;有的法官庭审提问用语过长、表述不清。
6、当庭认证的论理性应当提高。有的庭审中当庭认证的说理性不强,结论与说理部分脱节,个别说理显得生硬,缺乏逻辑性和层次感。
7、合议庭作用的发挥尚待提高。个别庭审中,审判长与审判员、人民陪审员配合衔接不够及时,有的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庭审技能展现不够大胆,时有依赖审判长主审的表现,在主动配合审判长掌握案件每一个小节,避免遗漏上有所不足。
四、需要思考的问题:
1、参评案件的选择问题。本次活动采用了各业务庭推荐案件参评的方式。也有的同志建议在以后的观摩中,采用评委随机选取、随时观摩的方法开展此项活动。采用此种方法,能否减少评委到场而法官因案件变化不能开庭的现象,能否降低因随机选取案件而产生的案件难易差别。对此,请各位法官根据工作情况提出自己的意见。
2、评比标准的设臵问题。本次活动设定了一个具体的标准,可能限制了法官庭审技能的发挥。在以后的观摩活动中,可否考虑设定一个较抽象的标准,鼓励法官在规范化和保证庭审质量的基础上,大胆进行审判方式的改革,降低庭审成本,提高庭审的民主与效率。
20__年11月1日,在我们老师的带领下,我们去了赛罕区人民法院进行了观摩庭审。中午吃完饭,我们两个班的同学一起坐着公交车就出发前往法院了,虽然离得比较远,但是我们还是到的比较早,我们就在外面等了一下时间后经过了严格的检查。我们进入了这个神圣又庄严的地方,开始了这场具有深刻意义的观摩庭审。审判法庭的审判区正面设审判台,审判台方右侧设公诉台,审判台的正前方是书记员的席位,书记员的席位前是犯罪嫌疑人的席位。原告和被告所在的位置分别在审判台的两方,原告在正对审判台的左方,被告在审判台的右方。两个位置都比审判台略低,旁听席与审判区由一条栏杆隔开。
这次观摩的庭审是一场行政诉讼案件,首先,审判长宣读了一下法院规则,宣布正式开庭,确认双方出庭人员阶段,原告通过法定程序宣布了对于被告出庭人员打的出庭异议。但是由于被告的代理人因为特殊原因,不能出庭,所以改为他人出庭,审判长因此驳回了原告的异议,庭审继续进行。原告对于此次双方的纠纷做了一个简单地陈述。被告对于原告作出的关于原告的建筑对于环境有污染状况作出作出的公告违反了正常的法定程序,请求法院进行行政复议 ,紧接着,双方对于这个问题各自进行了举证,并且提出了自己的异议。法庭进入辩论阶段,双方对于是否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公告进行了详细的辩论。
通过这次观摩庭审,我认识到了律师的相关情况:律师的辩论发言应紧紧围绕着案件争议焦点和庭审调查的重点进行,应从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不同方面进行分析,阐明自己的观点和意见。同时必须援引确切的依据以支持自己的观点,但决不要反反复复重复自己的论点,因为重复很可能会使法官感到厌烦,而且浪费了庭审的时间。辩论发言要切中要害,具有针对性,论证要准确,反驳要有力,观点要鲜明,逻辑要严密。
我觉得这次庭审实践活动十分有意义。作为一个学法律的学生、未来的法务工作者多参与类似的活动十分有必要。审判观摩也是学生旁听法庭真实案件的审理,能使学生亲身体会到法庭的威严,感受庭审各阶段的进程,加深对实体法和对程序法的把握。现阶段我们主要是学习理论知识,参加实践活动是对课堂教育的延续。从法学本身来看,法学是关于法律的本质和规律的科学,实践性是法学的一个显著特点。再从法学教育的性质来看,法学教育特别是法学本科教育的基本目标是培养从事法律工作的专门人才,这决定了法学教学的最基本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应该是学生的法律实践工作能力。所以我建议在课堂教学之外,有必要举行和开展审判观摩、辩论技巧、法律诊所、司法交流、法律咨询和案例讨论等实践性法律教学活动。
20__年1月19日,我参加了本院组织的书记员庭审观摩学习培训活动。按照安排,我抽到的案件是一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案件,案件审理中,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与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此案。
在案件开庭审理前,我首先根据案件材料理定自己的庭审提纲,在庭审中,带着自己的庭审提纲对整个庭审过程观摩学习,庭审结束自己写出审理报告。通过庭审观摩,自己体会都很深,大有收获。现就自己对这次庭审能观摩的学习心得如下:
1、对庭审的有关程序和过程及庭审纪律和礼仪有了一些了解,懂得了如何出庭,出庭应该做什么,如何做好,注意哪些事项等等。这些虽然是程序性模式的事情,但如果没有做好,或者做得不到位,也会影响到整个庭审的效率,特别是庭审的纪律和庭审前的准备工作尤为重要,要打有准备的仗。
2、庭审前应认真分析案件材料,对要审理的案件要有一个充分的了解,作好准备,抓好庭审的重点。在庭审中没有重点,就没有头绪,就不能引导双方当事人解决纠纷。
3、在庭审过程中,要仔细的聆听双方当事人的辩论,理解他们的观点,把握他们的心理,认真分析案情,形成自己独特的观点,公正判案。这也是庭审的重要的环节,庭审前的好的准备工作只是一种计划,而庭审的过程才是最关键的,而且是动态的,随时变化的。我们要在动态中比较、甄别、分析案件的全过程,判别谁对谁错,最后得出一个能让双方当事人都满意的公正的审判结果。这个过程也是对双方当事人和参与庭审的其他人员法制宣传教育的好时机,这也达到了庭审的目的。
要做到以上几点,我们必须努力学习,力求上进。具备一名书记员到法官所应有的基本素质和好的修养,要做好以下几点:
一是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政治素质是进行审判活动的思想观点、政治立场、及政策水平与素养。政治素质是胜任审判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没有良好的政治修养,就会失去工作的方向性和目标性。要做到司法为民、公平公正,势必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党的各种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地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努力学习各种先进的思想理论。
二是必须具备健康的心理素质。心理素质就是心理修养,在司法审判中我们必须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冷静的分析案情及审判过程,既要尊重人民赋予的司法权力,又要寓情与人民之中,正确处理好二者,那就要求我们不奢求别人给予,敢于伸张正义,刚正不阿,有大无畏的精神,不为世俗偏见所影响,不为权利、利益所动摇,正确理解和处理法与情理融合的尺度,关注弱势特殊群体,树立人民法官的良好的公众形象。
三是必须具备较好的业务素质。只有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掌握了好实体法和程序法,对审判理论和实务有深入的了解和研究,才能更好地发挥在司法审判中的作用,这就要求我们要不断地学习各种先进的审判理论和掌握各种审判技能,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增强自己的工作业务能力。
在电视大学学习法律专业已经两年了,虽然没有全日制学校学习的那么细致,但是,还是受益匪浅的。特别是在我们今年的社会实践--模拟法庭上,我荣幸地被临时“任命”为“审判员”,真是开心极了。根据电大对法学本科毕业生法律实践的要求,我们20__届法学本科班十八位同学在陈老师的精心指导下,我们于20__年4月26日晚7点30分在福安电大的教室里举办了模拟法庭的实践活动。这次我们模拟法庭的案件是这样的:“陆一系公交车司机,20__年3月5日,因乘客张二上车后始终站在车门附近影响了其他乘客上车,陆一与张二发生争执,张二在争执中挥拳殴打正在驾驶的陆一,击中陆一的脸部。陆一被打后,置行使中的车辆于不顾,离开驾驶座位,与张二扭打在一起。公交车因无人控制冲出道路,先当场撞死骑自行车的王三,后与出租车相撞,冲毁一段围墙,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
这次模拟法庭考核前,我们同学和老师也进行了好几次的彩排,同学们都很认真,并且大家都积极对剧本的内容给出了自己的意见建议,我们的模拟法庭剧本也在陈老师的指导下反复修改了多次。被选为审判员后,我也感觉压力很大,也翻找了一些材料。从中我知道了审判员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时的法官。《法官法》第2条给出法官的定义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审判员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所组成的合议庭中,负责组织审判活动的审判人员。但审判员不是固定的职称,是为审理某一具体案件而临时设定的。设立审判员的根本目的就是完成人民法院的工作职责,审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审判员有两种:第一种是由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的;第二种是由其所在法院院长任命的,又称助理审判员。
此次模拟法庭考核,学校请来了两位专业从事法律工作的老师给我们做专业点评。在书记员沉稳的走向书记员台,宣读法庭规则后,我们的考核就正式开始了。考核开始后我有点紧张,其实大家都有点紧张,不过随后也都慢慢的也进入了状态。在长达一个多小时的`法庭审理过程中,大家都很认真,也都很好的完成了自己的任务。最后,在审判长宣布由合议庭合议产生的判决书,模拟法庭的庭审就此划上了句号,这时我才意识到我们不过是在模拟法庭而已,整个模拟法庭的程序合法、执法严谨,是一次成功的法律实践活动。而且两位老师点评时也都给了我们肯定的评价,说我们大家的表现都很老练,整个庭审过程很通顺。但是两位老师也庭审过程中发现了我们很多的不足,也说了我们审判员的不足,例如我们审判长、审判员在庭审过程中缺少一些交流、询问时表现的有点刻意,也给了我们很多的意见和建议。
通过这次活动,同学们都有很大的收获,也受到了很大的启发,更重要的是在整个审判活动的过程中,同学们对之前学习过的各种法学知识加以灵活运用,并且巩固了之前学习过的法学理论知识,最重要的是通过此持模拟法庭活动,明确了法律公平公正的精神,更坚定了我们要运用法律手段伸张正义的信念。我深刻的了解到法院庭审时所必需的程序步骤,将实体法第一次运用与实践中;我同时也熟悉了一些法庭辩论的技巧和诉讼的方法;我们的综合能力如口才表达能力、应变能力、思维能力、运用综合知识的能力等得到进一步的提高;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也得到相应的提高。
有句俗话说“可以不用,不可不学”。我想,知识多了,总是有好处的。如果不是来了这个学堂,我也不会有今天的模拟法庭,当然我就当不成“审判员”了!感谢电大给我提供这样一个学习的平台,感谢电大给了我另外一种人生的体验。
检察机关行使民行监督的主要手段是提请上级检察机关向法院抗诉,长期以来,抗诉作为一种主要监督手段,侧重于案件的受理、审查、提出抗诉,而对抗诉案件以后的再审法庭的监督却不够重视,一些检察机关对出席民行抗诉案件再审法庭有一种错误的认识,认为自己的职责是抗诉,出席再审法庭是额外的工作,加上法律对出席民行抗诉再审法庭没有详尽的规定,导致了一些检察院对出席再审法庭不重视,甚至出现了敷衍的态度。实际上出席再审法庭是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是民行抗诉监督的沿续,体现检察机关对民行审判监督的严肃性,做好这项工作对确保审判公正维护法律正确实施有着相当重要的意义。检察院应当重视出席再审法庭,积极行使监督职能,不仅要宣读抗诉书和发表出庭意见,还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监督证据的出示与质证。
民事、行政诉讼认定事实的主要依据是当事人双方提出的证据,所以有“打民事官事就是打证据”之说,出席民行抗诉案件再审法庭的检察人员应当密切关注举证质证这一重要环节,因为在抗诉过程中,检察人员已经仔细研究了原审卷宗,对证据的把握非常熟悉,在再审过程中,应当监督当事人对原审证据是否仍存在争议,原审中存有疑问的证据是否重新质证,当事人是否提供了新证据,新证据是否符合《证据规则》规定的新证据的标准,是否经过质证的程序。同时对于检察机关在抗诉过程中收集的证据,应当由审判人员在法庭上出示,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以便进一步查清事实,还原案件的真象。如果上述事项在法庭调查阶段被法庭忽略,检察人员应当在发表出庭意见时,建议法庭纠正。
二、对辨论后庭审小结情况进行监督。
庭审小结是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后增加的一项庭审新内容,主要是在法庭辩论结束后,审判人员对整个庭审过程活动做的综合性总结。出庭支持抗诉的检察人员应当认真倾听审判人员关于认定证据、焦点归纳、确认事实、划分责任、法律适用共5个方面内容的分析,在审判人员征询意见时,针对小结的情况,发表检察机关的意见
三、发表支持抗诉的补充意见。
在庭审结束后,检察人员发表出庭意见,对庭审过程的合法性予以评价。同时为确保监督效果,突出法律监督者的角色,检察人员还应当根据庭审的情况,依据法律的规定,重点阐述证据应当采信的情况、如何正确适用法律,结合庭审情况,指出原审的错误,强调检察机关抗诉的理由和依据,进一步论证检察机关抗诉的正当性,以达到满意的监督效果。
四、对当法庭宣判情况进行监督。
民事诉讼法规定,除重大疑难案件须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外,其他案件应当由再审法庭自行宣判,但实践中凡涉及检察机关抗诉的民事再审案件,都会被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人员应当对此现象加大监督力度,对一些原审明显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再审过程中已经查清的案件,建议法庭及时宣判,减轻当事人的诉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对其它事项的监督。
主要有对诉讼费用的交纳和庭审调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察机关提起的抗诉是审判监督程序的一种,当事人只需承担必要费用如果再审法庭让当事人交纳诉讼费,应当予以纠正。在庭审调解过程,注意调解程序是否合法,当事人是否自愿,发现有干扰应大胆监督,提出纠正意见,如有枉法行为坚决依法查处。
在庭审监督过程中,检察人员应当注意,检察机关在再审诉讼中的地位是监督者,不应当与当事人、审判人员辨论,做出法律监督者违反法律规定的不当举动,只能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事后监督,体现法律监督严肃性和合法性。
4月20日下午,我们法学专业同学们在古淑惠、叶辉华两位老师的带领下,到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则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进行了旁听。
案情很简单,是一个故意伤害案。虽然是共同犯罪,但其他共犯人因早已捉拿归案并审理终结,故这次庭审的被告人只是其中一个。
其实我觉得,只了解案件概要去听庭审除了对诉讼程序有更进一步的了解外,对于案件本身却会很迷茫。只记得公诉人的举证(包括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指向被告人是纠集人去殴打被害人的主犯,而被告人却反复辩解说他只是被人叫去撑场面并基本没有动手打人的小杂兵。他和他的辩护律师只是以其片面之词诉说其无辜,就是举不出关键证据。被告人一直在说什么店的老板能出来作证,而主审法官却对此置之不理。或许是因为法官心里已对该案定性有底,清楚知道被告人是在狡辩。可即使如此,为何连一句“不予采纳”都不说。那时候真的有种想向公诉人借该案件卷宗来看看的冲动。也许是受到传统侦探片的影响吧,总觉得对于案件的定性的决定性关键是在证据与证言形成的相互印证上。
然后,印象最深的还有几件事。其一是开庭押送被告人进法庭前,被告人的脚应该是被铁链锁着的吧。可能由于作证时会被叫到,似乎被押过来的人不止一个。当那几个人,几个脚上带着锁链的人一起走动时,锁链与锁链,故意伤害罪刑事辩护。锁链与地面摩擦发出的当当声,却让人毛骨悚然。不知道为什么,那种冰冷的声音让我无比厌恶,仿佛被锁着的不是什么罪犯,而是来自地狱彼方的恶灵。的确,锁链是很好的阻止犯人逃脱的工具。但罪犯也有人权,感觉用此锁链,却锁住了他们的尊严。
第二件事是在被告人作最后陈述时,向被害人的妻子说了声对不起。没想到被害人的妻子此时冲动地大声喊出“你以为道歉就完事了吗”这样一句话。或许用没想到这个词不太合适,会冲动地在法庭上喊出这样一句话也是情理之中,毕竟,这样一句话,承载的是一个家庭的重量。看着那位丧夫的女子,脑子里会不由地想到,她与丈夫曾经一定有幸福的生活。而这样甜蜜的日子却被一场由争吵引起的殴打伤害致死而永远逝去。于是,国家司法机关对于这件事的介入,国家刑罚权对这个案件的审判对于挽救,或者说是是补偿对被害人家庭的重要性。刑法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众多法律中的最后一道盾牌,如果在此过程中,国家司法机关不能公正处理,那对于被害人一方无疑是雪上加霜。
d最后一个是庭审完毕时,被告人被押着起身离开。而被告人却笑着对同在旁听案件的一位中年妇女说了声“我走了啊”。我不清楚那位妇女和被告人的关系,但被告人的笑容却让我很不是滋味。就像他是无罪的,被当庭释放般。抑或是不想让他的亲人们担心吧。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这不是像打翻别人的茶杯那样小的事,失去的是一条鲜活的人命。即使他不是主犯,或者根本没有动手砍人,但在如此庄严神圣的法庭上,却完全没有一丝沉重与后悔,让人匪夷所思。真的希望这位被告人能在之后的劳动改造中端正思想,重新做人。对于这次庭审,我收获最大的是对于一些现象的思考。学习法学也快两年了,却觉得自己的法律思维还没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在以后的学习中,我会努力提高自己!
刚进法院我就被那种肃穆的气氛震撼住了,凝重庄严的设计更是让人不自觉地感受到法院的权威。我想这正是法律独特的魅力,它无声无息我们却能时刻感受到它威严的存在,任何人在这里都会不知不觉中升起对法律的敬仰。
这次审理的是一起20__年的抢劫致人死亡案,仅仅因为5块钱的出租费而引发悲剧。杨某某系河北人,在太原无业。一日他因出租车司机多问他要5块钱而起争执。事后为报复找了柴某帮他打被害人,结果使用剃须刀等利器致被害人死亡。他声称不知道柴某还抢了被害人70多块钱,一部手机,一部传呼机,最后他们还抢了被害人的出租车,一路行驶。结果车掉到了沟里,他们请求加油站帮忙拖车。杨某又回到自己老家对母亲谎称是朋友的车出事了需要钱,然后还在村里举行了订婚仪式。没几天听见警 察找他的消息,遂开始逃跑。十年间逃跑至多个地方,最后终于在2011年被牡丹江市公 安局抓获,移交至太原。
听完这个案情,我陷入了深深的思考。仅仅因为5块钱的问题就让这么一个年轻的生命结束,也让被告人不能与家人团聚,十年来多处逃窜,过着提心吊胆的生活,这对双方都没有好处的悲剧究竟是因何引发的呢?难道就是5块钱吗?这又折射了社会怎样的现实?带着这么多未解的问题,我又继续认真地听了下去。
接下来公诉人就本案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杨某。在讯问过程中,被告承认基本犯罪事实,但在细节中坚持称他只是想要报复被害人打他一顿,也没有事先与同伙柴某协商抢劫,而且也不知道柴某在过程中抢劫。对于他跳跃情节,说话不清的情况,审判长都给予了适时的提醒。公诉人继续举证出示了相关证据,包括找到的作案工具,还有相关照片等,审判长确定被告人和被告的辩护人对证据没有异议。
然后进行的是法庭辩论。由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其辩护人建议从轻处罚,但是原告代理人坚持称被告应该得到法律的严惩,将其绳之以法,因为被告没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原告代理人称她弟弟即被害人是有正当职业的还很年轻,他跑出租是下班后顺带的,而且也不固定。被告却因为5块钱对他下此毒手,不仅毁了被害人的一生,也破坏了自己的生活。原告代理人还叙述了其家属因失去亲人的悲痛心情,声泪俱下,他们也希望能够给被告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但是他所犯的罪行应该得到应有的惩罚。当时我就被感动了。被害人家属悲痛的陈述让我感受到失去亲人的痛苦,尤其是被害人正值年轻,大好的人生时光还没开始就被迫结束,这是多么残忍。而这一切仅仅是因为5块钱,因为被告一时心智不成熟做出了让他后悔一生的错误的决定。何其悲哀!
最后当庭未直接宣判判决,结果未知。虽然没有宣判判决结果,我想不管怎样他注定是要为自己的罪行付出代价的,为自己一时不理智的行为买单。如若当时他能心平气和,正确对待这件事,不采用报复的方式来解决以此达到心理平衡的话,这件惨案也不会发生,也不会对社会产生如此恶劣的影响。正所谓“一失足成千古恨”,人们应该懂得用理智来调节自己,尤其要压抑和克制自己潜意识中的冲动,多想想后果,三思而后行才能避免惨案的酿就。况且他也是有家室的人,有妻儿有老小,为什么不能换位思考一下受害人家属的心情。不管结果如何,对于双方都是有害无益的。被害人即使得到了法律的公正,但他们失去了最亲的亲人啊,这是什么也换不来的。而对被告而说,他毁掉的不仅是自己的人生,更是一个家庭的希望和顶梁柱。就这样走入歧途,实在是让人为之惋叹。
由于5块钱引发惨案,我想这更应该引起我们的关注和反思。古人所倡导的“大同社会”到哪里去了呢,而今的和谐社会下却还存在着这样需要我们深刻思考的悲剧,看来我们还应该做出更多的努力使我们生存的社会变得更加和谐美好,减少此类事件的发生。这个个案折射出了我们存在的问题以及我们需要努力的方向,也成为我们教育公民增强法制意识的反面教材和有力依据。
除了对本案的一些思考以外,我对法庭审判程序也有了更深刻的了解。审理是按照庭审准备、宣布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程序来展开的。其中印象深刻的是不管从审判长还是到公诉人,这些法律工作者都有着极高的法律专业素质和丰富的工作经验。例如审判长形象严正,语速不快不慢,给人一种沉稳正直的感觉。而公诉人的表现也非常出色,他有着清晰的思路,虽然有点感冒,但说话声音还是洪亮有力。由此我想到这些法律工作者是多么辛苦,即使生病还是要坚持自己的工作,我想他们坚持的不仅是自己的工作,更多的是对法律的信仰,对维护法律尊严与公平公正的坚定信念。
而且从他们身上我也看到了自己的未来。将来我就要像他们一样从事相同的工作,面对同样的人生挑战,我能否像他们一样做到这样优秀呢?答案是未知的,现在说什么都还太早,我能做的就是踏踏实实,把自己该做的做好。每一个成功的人,谁不是经历了艰难困苦才获得让人艳羡的成果,这些卓越的法律人才也是经历了长时间的磨练与探索才获得现在的胜利。他们刻苦攻读理论知识的时候,辛苦进行法律实践的时候,谁曾想到有多少的苦难等着他们克服?但是他们坚持下来了并且成为其中的佼佼者。这不仅需要顽强的毅力,坚定的信念,还需要强大的内心和不怕挫折的勇气,这都是一个卓越法律人应该具备的优秀品质。
所以反思之余我也受到了深深的鼓舞,何不把他们作为我的榜样呢?作为一名法学的大二学生,我还要走很长很长的路。而这正需要有榜样的力量支持我,引导我前进,给我有益的建议。我想我会认真学习他们的品质,不管今后将遇到什么样的困难,都运用自己日渐成熟的头脑和慢慢积累的经验来面对和处理。可能刚开始不会有那么让人满意的结果,但谁不是一个脚印一个脚印走过来的呢?成功的金字塔需要我不断努力地攀登和探索才能领略它的精彩和奥妙。
通过这次法院旁听,我深刻的感受到了法律的威严与权威性。它是神圣的存在,我们每个人都不自觉地被它的威严所震慑。然而法律又是公平公正的,它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惩罚坏人。在法律面前任何人都必须为犯下的过错付出一定的代价。曾几何时,这些误入歧途的也都是善良守法的公民,也曾有过美好的昨天。只是一时恶念才令其丧失自己,置社会规范、道德规范和国家法律于不顾,最终葬送了他们本该更加多姿多彩的人生,害己又害了家人。一念之差就造就了完全不同的人生,难道他们心里就没有悔恨吗? 毫无疑问,没有谁愿意承受这样巨大的痛苦。所以我们要正确把握好自己的人生,走好每一步路,因为我们肩负了太多的希望与责任,怎么能允许我们误入歧途呢?
而作为法学专业的学生,我们更应该加强对法律的理解与学习,运用好法律知识,将法律知识与法律实践相结合。正所谓“纸上得来终觉浅”,我们现在学的都是理论知识,而法律是一门应用型学科,它最大的特点在于实际运用。只单纯地学习背诵书本知识和法条是没有多大用处的,只有在实践中我们才能获得真正的成长,才能真正了解法律的精髓。
我想,对于我而言,这次旁听重要的不是看案件本身,而是法律带给我的深深震撼。第一次亲身经历过的人才会懂它的意义有多重大。我不仅学会了更多独立的思考,将其与社会现实联系,更重要的是通过此次活动,我明白了自己接下来要努力的方向。那些优秀的榜样给了我前进的力量,让我懂得成功之路很艰辛,但坚持到最后获得的成果是无法想象的。尤其是那份战胜困难战胜自己的成就感,更是其他人所不能深刻体会的。 在此次旁听活动中我真的受益匪浅,收获了很多,非常感谢学院领导和老师的努力能让我们有这次珍贵的法院旁听机会,这对于我们今后的学习都有很大的帮助,也为我们今后将要从事的法律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希望以后能有更多这样的实践机会来提高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