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制定。于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编带来的有关反家暴法讲座心得,希望大家喜欢
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问题,其后果严重,给无数家庭造成了悲剧,或妻离子散,或人财两空。受害者不分性别、年龄、学历,而且受害者往往基于各种原因不敢对外说。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于2016年3月1日施行,标志着制止家庭暴力有法可依。
2016年6月25日,在北京源众性别发展中心的发起下,新乡市妇联、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法院法官陈静、湖南省家庭暴力危机干预中心特约维权律师万薇、新乡市婚姻家庭律师代表牛志强以及来自北京、天津、湖南的法官、律师、公安代表的参加下,齐聚新乡,共同就《反家暴法》的立法背景及司法实践做了研讨,以期推进法治进步!
上午,陈静法官与我们共同分享了反家暴的“莆田经验”,并就自己切身经历给我们全面阐释“控制性暴力”、“人身保护令”,从法官视野让我们对反家暴法有了全面的认识,也为我们今后的反家暴工作提供了借鉴!
根据《反家暴法》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遗憾的是本次立法并没有将性暴力、经济控制纳入进来。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其紧急情况下法院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裁定,并同时送达有关机构,给施暴者以威慑力,可以有效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
下午,万薇律师从律师视野与我们共同分享了反家暴的“长沙经验”,并就家庭暴力告诫书以及与人身保护令、离婚诉讼的衔接做了详细探讨,家庭暴力告诫书的发出者为公安机关,因为公安机关的威慑力要远远高于其他机关,它可以作为人民法院作出人身保护令裁定的直接依据,以及施暴者实施家庭暴力的有效证据,为离婚诉讼受害者争取最大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经过一天的探讨,参与各方受益匪浅,也为今后的反家暴点燃了星星之火,笔者作为当时的参与律师,也非常荣幸能接触这一全新的领域。
在“三八”妇女节即将到来之际,为维护妇女权益,提升广大妇女的法律意识,倡导全社会共同反对家庭暴力,文峰路街道邀请了文景律师事务所邱晓玲律师,为辖区60余名妇女开展了《反家庭暴力法》专题讲座。
家庭暴力被喻为“家庭癌症”,不但直接损害妇女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也严重影响了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反家庭暴力宣传对于建立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和谐进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在讲座中,邱律师就中国首部反家暴法,3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作了详细解读。邱律师并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就家庭暴力的概念和类型、家庭暴力存在的原因和现状、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对策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讲解,并结合典型案例和法律条款,深入浅出地解析了因家庭暴力造成婚姻破裂、家庭解体、严重影响了儿童身心健康,更为危险的是,因家庭暴力引起的自杀、杀人等刑事案件,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广大基层妇女干部纷纷表示,通过本次讲座,进一步提高了自己的法律素质和服务妇女群众的能力,并表示回到村里后要广泛宣传,让“反家暴、找法律”的观念进一步深入人心,营造全社会关注家暴、反对家暴的良好氛围。
3月18日下午,福城法律援助部、大水坑社区妇联、大兴社区党群服务中心联合开展了“妇女权益维护”法律知识专题讲座活动。本次讲座的主题是:《反家庭暴力法》知识宣传与学习。其目的是向社区居民宣传《反家庭暴力法》,提高社区居民对《反家庭暴力法》的认识和了解,学习如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及应对措施,懂得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反家庭暴力法》颁发背景介绍
律师为社区妇女讲解什么是家庭暴力?以及有哪些暴力形式?
律师讲解《反家庭暴力法》中的强制报告制度
家庭暴力受害者应该如何做?
律师讲解什么是“人身保护令”以及如何进行家暴取证
进行有奖知识问答,回顾本期讲座主要内容
为进一步提升妇女依法维权意识,深化妇女法治宣传教育,依法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切实做好乳城镇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工作,6月18日至20日期间,乳城镇康乐社区、大东村委相继举办了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之反家暴法专题讲座,大批镇村(居)妇联干部职工、妇女群众参加了讲座。
宣讲现场,主讲律师胡熙武详细介绍了制定和实施反家暴法的目的和意义,通过通俗易懂的语言,以案释法,阐述了家庭暴力的危害,结合《反家庭暴力法》,就如何预防家庭暴力进行自我保护的问题提出了建议与维权途径:一是尊重保护妇女,坚持“零容忍”与受害人本位原则,对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采取零容忍态度。二是广泛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家庭成员的法律认知水平,向妇女群众提供维权服务,增强妇女自我保护意识,防患于未然。三是政府主导,多部门联动协作,加强对妇女受害者的保护和救助。鼓励妇女向(村)居民委员会、镇妇联、公安机关、法院寻求帮助,通过合法途径,依法维权。讲座中还设置了知识问答环节,妇女们纷纷踊跃发言,现场气氛活跃,法治宣传教育效果显著。
此次活动旨在通过法治讲座的形式向广大妇女群众普及法律知识,潜移默化地增强妇女的法律素质、法治观念、维权意识和能力。乳城镇妇联将切实做好妇女儿童保障工作,保障妇女依法获得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促进多部门协作,完善预防、制止、救助一体化工作机制,推动法治工作的深入开展,营造尊重和保障妇女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
、立法目的: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当前家庭暴力的现状:有资料表明,中国2.7亿家庭中,有30%存在家庭暴力行为,除了殴打等暴力行为外,危害性最大的精神暴力,即冷暴力,家庭暴力已成为影响和破坏婚姻家庭幸福的重要因素,已经影响了社会稳定和谐,成为了亟待解决的严峻问题。
三、立法的必要性:由于缺乏法律的支撑,缺乏足够的司法干预,缺乏行之有效的社会救济渠道,受害者得到支持十分有限,根本就不能制止家庭暴力,有些受害者报警或寻求妇联帮助后,反而会招来更大家庭暴力,导致那些受害者对生活无望,甚至选择自杀,还有一些受害者因自卫而杀人,这是在家庭暴力恶性循环中不可避免的恶果,特别是一些受性虐待的妇女,她们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由此可见,没有专门的法律做保障,要想杜绝家庭暴力简直就是天方夜谭。
四、立法的原则:
1.零容忍原则:就是指反对,消除和制止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2.受害人本位原则:主要是指反家庭暴力立法应坚持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3.预防为主及早干预原则:预防为主指通过宣传、倡导,采取反对家暴的各种措施,增强公民反对家暴,禁止一切形式家暴的自觉意识,从而防患于未然,早期干预指对已发生的家暴事件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家暴升级,使家暴受害人及时解脱出来,对实施家暴人及时教育,消除其施暴动机;4.政府主导,多机构合作原则;5.教育矫治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五、反家庭暴力法和亮点
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表明了态度,体现了进步,打通了渠道,划定了红线,营造了氛围,顺应了民意。一是表明了国家对家庭暴力的否定和谴责,宣告了家庭暴力不是个人私事而是社会公害,不是家庭琐事,而是违法犯罪。二是彰显了国家对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保护,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举措,体现了时代的进步。三是畅通公权力干预家庭暴力的渠道,使家庭不再是隔离于社会的孤岛,家庭成员受到家暴不再是孤立无助。四是为每个家庭及成员划定了行为红线,任何人都不得越过红线侵害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五是有利于营造全社会关注家庭暴力,反对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围。六是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中,顺应了社会公众的期待与关切。
亮点一:精神侵害也属于家庭暴力。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的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家庭暴力的类型主要有四种: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和经济控制。在暴力形式上,尽管殴打等身体侵害仍是家暴的主流,但辱骂、恐吓、诽谤、宣扬隐私、无端指责、威胁、跟踪、骚扰等精神暴力的严重性也越来越凸显,因此,精神侵害也属于家暴的一种形式。
亮点二:构建多机构合作反家暴机制。第四条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暴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应当做好反家暴工作。反家暴工作不是某个组织的事情,是国家责任,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亮点三:强调预防为主,尊重受害人的真实意愿,特殊保护。第五条规定: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的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未成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的保护。
亮点四:遇家暴可报警或起诉。第十三条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法定代表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受害人所在单位、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妇联等单位投诉,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亮点五:强制报告义务。第十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委员、村委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站、福利机构及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强制报告义务,是对第五条特殊保护的具体化。
亮点六:紧急庇护制度。第十五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并按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福利机构。
亮点七:公安告诫制度。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轻微,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具有证据作用,并作为法院认定家暴的证据,裁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可判决准予离婚,对受害者给予损害赔偿。
亮点八: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在72小时内作出,情况紧急的应在24小时内作出,保护令包括下列措施:①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②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相关近亲属;③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④其他措施。
亮点九:同居、寄养等共同生活关系也受本法调整。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的处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家庭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主要包括:一是监护关系;二是扶养关系;三是寄养关系;四是同居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