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成立建账时,记载资金的帐簿要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万分之五交纳印花税.
以后实收资本、资本公积没有变动时,不用再交印花税.只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增加时,再按增加额的万分之五计算缴纳印花税.
其他账簿按件计税5元/件.
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缴纳印花税的营业账簿,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记载生产经营活动的财务会计核算账簿,包括记载资金的账簿和其他账簿.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税率万分之五.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凡是记载资金的账簿,启用新账时,资金未增加的,不再按件定额贴花.其他账簿,是指除上述账簿以外的账簿,包括总账、日记账簿、各明细分类账簿和辅助备查类账簿等.实际工作中,一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二科目通常记载在一本账套中,因此对于其他账簿计算印花税时,以账簿总数减一作为计税数量,每本贴花五元。
印花税的类型包括购销、加工承揽、仓储保管、借款等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薄,房屋产权证等凭证,对涉及到需要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需要按照规定的税率纳税。
印花税的类型: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勘查设计、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它凭证。
可以暂免征收印花税的项目
可以暂免征收印花税的项目如下:
1.对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免税;
2.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税;
3.对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税;
4.对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税;
5.对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免税;
6.对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签订的用于生活居住的租赁合同免税;
7.对农牧业保险合同免税;
8.对特殊货运凭证免税,这类凭证有:军事物资运输凭证、 抢险救灾物资运输凭证、新建铁路的工程临管线运输凭证。
现行印花税只对《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凭证征收,没有列举的凭证不征税。具体征税范围如下:
1、经济合同税目税率表中列举了10大类合同。它们是:
(1)购销合同。
(2)加工承揽合同。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5)财产租赁合同。
(6)货物运输合同。
(7)仓储保管合同。
(8)借款合同。
(9)财产保险合同。
(10)技术合同。
2、产权转移书据产权转移即财产权利关系的变更行为,表现为产权主体发生变更。产权转移书据是在产权的买卖、交换、继承、赠与、分割等产权主体变更过程中,由产权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所订立的民事法律文书。我国印花税税目中的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共5项产权的转移书据。其中,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是指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不动产、动产所有权转移所书立的书据,包括股份制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因购买、继承、赠与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其他4项则属于无形资产的产权转移书据。另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3、营业账簿按照营业账簿反映的内容不同,在税目中分为记载资金的账簿(简称资金账簿)和其他营业账簿两类,以便于分别采用按金额计税和按件计税两种计税方法。
(1)资金账簿。
(2)其他营业账簿。
1、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0.3‰立合同人;
2、加工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按加工或承揽收入万分之五贴花0.5‰立合同人;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合同,按收取费用万分之五贴花0.5‰立合同人;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万分之三贴花0.3‰立合同人;
5、财产租赁合同: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1‰立合同人;
6、货物运输合同:包括民用航空、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按运输费用万分之五贴花0.5‰立合同人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7、仓储保管合同:包括仓储、保管合同,按仓储保管费用千分之一贴花1‰立合同人仓单或栈单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8、借款合同: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0.05‰立合同人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9、财产保险合同: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按投保金额万分之零点三贴花0.03‰立合同人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10、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三贴花0.3‰,立合同人;
11、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0.5‰,立据人;
12、营业帐簿:生产经营用帐册、记载资金的帐簿,按固定资产原值与自有流动资金总额万分之五贴花。其他帐簿按件贴花五元0.5‰,立帐簿人。
13、权利、许可证照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按件贴花五元,领受人。
应计征印花税的借款合同的范围包括: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也应按合同贴花。借款合同的计税金额为借款金额。应纳税额=借款金额×0.05‰.
不需要交印花税的借款合同
1、与非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
企业与非金融机构(如小额贷款公司、第三方支付平台等)签订的借款合同,根据国税发[1991]155号第五条和《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这些机构不需要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不属于金融机构,该类借款合同不需贴花。
2、与企业、个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企业与企业、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款,包括企业之间的统借统贷合同,不需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