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编辑的习近平同志《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一书,近日由中央文献出版社出版,在全国发行。下面是由小编带来的有关 《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学习心得体会5篇,以方便大家借鉴学习。
法治兴则国兴,法治强则国强。2020年12月16日,由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编辑的习近平同志《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一书出版发行。近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在京召开,首次提出并系统阐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强调,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村看村,户看户,群众看干部”,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系统工程中,党员干部的信念、决心和行动,既是形象金名片,也是重要风向标,更是关键推动力。正因如此,党员干部要将法治理念熔铸于心、践之于行,争做“先行者”“排头兵”,引领群众投身全面依法治国恢宏实践,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凝聚强大法治力量。
理论武装入脑入心,把牢尊法崇法“定盘星”。思想是行动的先导,理论是实践的明灯。只有筑牢法治思维的基石,一事当前先找法、解决难题依靠法的政治自觉和思想自觉才会更加笃定。坚持看大局大势提高政治站位,胸怀“两个大局”,心系“国之大者”,将全面依法治国作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来深刻认识和准确把握,充分理解全面依法治国的必要性、重要性、时代性要求,牢固树立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的法治意识和法治信仰。把科学理论指导摆在首位,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头脑,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精神实质、核心要义和丰富内涵,学思结合、学悟结合、学用结合,将工作要求贯穿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全过程、各方面。
履职尽责依法合法,练就懂法用法“硬脊梁”。学法懂法是依法用法的前提和基础。不学法,不懂法,做人做事就会缺乏准绳和标尺,极易滑进违法犯罪的深渊,这也正是落马干部忏悔录中常出现“放松了党纪国法学习”的缘由。前车之覆,后车之鉴。党员干部要把学法作为履职尽责的必修课,既要突出学习宪法,增强宪法意识,也要学习通用法律,提高法治素养,还要学习与所从事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夯实依法行政根基。依法用法是学法懂法的延续和践行。学法懂法的最终目的是推动实际工作和解决实际问题,这就要求党员干部打破重权力轻权利、重治民轻治官、重管理轻服务的思想“桎梏”,始终依法办事、依规办事、依程序办事,维护法律权威。同时,要杜绝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在法律框架内创新方式方法,提升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让法律条文“活起来”,在彰显法治力度的同时,让群众感受到更多法治温度。
由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编辑的习近平同志《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一书出版发行。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保障。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必须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原则,处理好改革和法治的关系,统筹考虑各类机构设置,统筹使用各类编制资源,完善国家机构组织法,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全面提高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
科学立法,形成以宪法为核心的组织编制法律体系。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是制定机构设置和组织编制方面法律的根本依据。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就要加快形成以宪法为核心的组织编制法律法规体系,推动机构编制科学化、规范化、法定化,改进机构编制管理方式。要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制定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完善机构和编制方面的党内法规。协调发挥好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在规范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中的作用,把党政机构统筹起来考虑、设置,构建适应新时代发展要求的党政机构新格局。要完善党政部门机构设置、职能配置、人员编制方面的规定,依法管理各类组织机构和编制,充分发挥法律引领、推动、保障机构改革的作用,保障党和国家机构改革顺利、平稳、有序开展。通过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实现组织法定,为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奠定制度基础。
深化改革,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在行政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上,要做到职责明确;在履行职能和行使权力上,要做到依法行政。要调整优化政府机构设置、职能配置,转变政府职能,解决政府机构设置和职责划分不够科学、职责缺位和效能不高问题。加强和完善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职能,完善市场监管和执法体制、改革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管理体制、完善公共服务管理体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满足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新需要。要深入推进简政放权,精简整合办事机构,精干设置各级政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简化办事手续环节,加快“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改革行政执法体制,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整合精简执法队伍,完善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责任,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解决执法不作为、乱作为、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等问题,营造公正、透明、可预期的法治环境,全面提高政府效能。
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是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现代法治国家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党的十九大报告把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作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深刻理解新时代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把握其根本要求,明确其着力点和创新处,才能更好地开展现代法治国家建设实践,为顺利有序推进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各项事业提供法治保障,实现建设现代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被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一系列开创性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提出,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迈进新时代、开启新征程、谱写新篇章提供了强大思想武器和科学行动指南。
“党的十八大以来的5年,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司法改革力度最大的一个时期,司法改革硕果累累。我国不断提高人权司法保障水平,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有效提升了人民群众对人身、财产的安全感。事实证明,只有法治才能平等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西南政法大学校长付子堂说。
全面依法治国,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指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我们的战略目标,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是三大战略举措。要把全面依法治国放在‘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中来把握,深刻认识全面依法治国同其他3个‘全面’的关系,努力做到‘四个全面’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得益彰。”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只有发挥好法治的经济发展助推器、社会运行调节器作用,才能确保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如期实现。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就是要完善加强产权保护、维护契约自由、保障交易安全、促进公平竞争的法律制度,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调节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拓展法治在保障民权、化解民忧、改善民生上的重要功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全面依法治国也是创造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制度文明的必由之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的制度保障。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就是要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动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创造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制度文明,为人类制度文明进步作出充满中国智慧的贡献。
2月16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的重要文章《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刊登在第4期《求是》杂志上。文章中强调,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笔者认为,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力加强。
第一,加强法治为民思想。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为民办实事中落实以人为本”。这就说明了我们要始终把人民群众摆在第一位。人民群众的需求就是我们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人民群众的呼声就是我们法治工作的指路标。我们要充分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牢固树立群众观念,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
第二,加强法治护民职责。现今网络上,人民群众对执法者乱作为和司法不公平的呼声比较高,这就是我们法治护民中的薄弱环节。《韩非子•心度》中写道“严刑则民亲法”——只有使刑法公正严明,民众才会信任法律。所以,对于执法不作为,我们需要加强制度规范,文明执法,杜绝冲突的发生,促进执法者与人民群众互相理解、和谐共赢。对于司法不公平,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错放一个坏人,让每一个人感受到正义,感受到公平就在身边。我们要始终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人民群众才会信任我们。
第三,加强法治亲民形象。法治对于以往人民群众来说是一件严肃而又遥远的事情。实际上,我们的法治工作恰恰需要亲近人民群众,走入到人民群众的生活中去,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在这过程中,创新立法方式,推进民主立法,扩大人民群众参与立法的途径,改变人民群众对法治的固有思想是改变法治不亲民的问题关键。法治工作亲民了,我们才能对症下药,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的问题。
我们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主体地位,从加强法治为民思想,加强法治护民职责,加强法治亲民形象这三个方面来加强法治工作,让人民群众密切地参与到法治的工作中,让他们知法、亲法、立法、信法,法治的工作才能有序健康的发展下去,我们才能真真切切地把人民群众服务到位。
依法治国,就是把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紧密结合起来,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从而保障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民—主是法制的前提和基础,法制是民—主的确认和保障,二者相辅相成、不可分割。一方面,包括公民民—主权利在内的各种权利都由宪法和其他基本法律所确认和保护;另一方面,公民民—主权利也必须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规范而有序地行使,才能真正得到实现。因此,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就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在这样一种人们向往的社会里,只有坚持依法治国,才能保障和促进社会全面进步、和谐发展。
社会稳定、秩序井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没有稳定和秩序,人们就不可能安居乐业、和睦共处。当前,我国经济和社会生活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和谐因素,其中一些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比较突出。这些矛盾和问题,既是社会不稳定因素,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障碍,需要采取多种措施进行调整解决。在众多的社会调整措施中,法律调整最为重要。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具有“硬性”的社会功能和规范功能。要维护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生活秩序,实现社会和谐,就必须依靠法治作保障。
依法治国理念具有十分丰富的内涵。党的十五大报告对依法治国的含义做了界定:“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其基本含义是依据法律而不是个人的旨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实行的是法治而不是人治;其核心是确立以宪法和法律为治国的最具权威的标准,树立法高于人、法大于权的观念。
法律权威就是法律所具有的尊严、力量和威信。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迫切需要。任何社会都必须树立有效的权威,没有权威就没有秩序。不同的历史条件和社会形态,决定了一个社会中不同的权威。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权威性是由法律的本质属性决定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现了人民的意志,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法律具有规范相和确定性,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或者废止。这种法律所独有的确定性,使人们根据法律的规定可以清楚地预见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法律具有普遍性。它在其有效时间内,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法律具有国家强制性。法律以国家权力为后盾,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任何个人或者组织违反法律,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些特征,决定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具有崇高的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