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纪委监察委组织了全体同志学习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一致认为国家监察法是事关全局重大政治体制改革的反腐败国家立法,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保障性立法,是按照全面依法治国的方略推进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立法。要学懂弄通、学深悟透、推进落实,本人感到,有必要在“三个突出”上下功夫。
一、突出政治引领,强化“五个方面”思想
监察委是政治机关,新时代新使命,作为监察委干部,迫切需要以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办案更注重政治思维模式,忠贞不渝地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反腐败工作的思想理念。
一是要强化反腐败“全覆盖”思想。习近平同志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要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坚决防止党内形成利益集团。”监察委不仅对6大类公职人员进行监察,也同样覆盖了普通公民。法文明确指出:“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这就意味着每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都有可能成为监察法的适用对象,也意味着我们这支反腐败机构,在党的统一领导下,专业化、独立化程度更高,我们一定要提高政治站位,更新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
二是要强化“标本兼治”思想。治标,主要是强化惩治,目的是“治已病”、减少腐败存量;治本,主要包括制度和法制建设、道德建设和党性修养,目的是“治未病”、遏制腐败增量。在这方面,我们要认真领会中央反腐“三阶段论”,即:通过加大查处和惩治力度强化“不敢腐”,通过法制建设和体制机制建设强化“不能腐”,通过党性修养和思想道德建设强化“不想腐”。目前,不敢腐的目标初步实现,不能腐的法制建设正在完善,不想腐的堤坝正在构筑。
《监察法》作为反腐败国家立法的标志,对国家监察工作起到统领性和基础性的作用,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基层干部要深学细究这部反腐大法,转变思维、提升技能,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向纵深推进贡献出自己应有的那份力量。
政治认识上的转变。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是中国共产党鲜明的政治立场,是党心民心所向。《监察法》通篇贯穿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制定《监察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环节,通过国家立法把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的体制机制固定下来,这是加强党的领导的重要体现,是强化党对反腐败工作统一领导的法治保障。制定《监察法》弥补了现行监察制度的不足,是探索中国特色监督制度的创制之举,有利于走出一条基于深厚传统、符合历史逻辑、适应现实国情、保障发展需要的监督道路,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和中国特色。《监察法》明确了监委会既不是司法机关,也不是行政机构,它是政治机关,我们要深刻认识它的政治属性。
监察对象上的转变。原来的监察机构只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进行监察,未将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纳入监察范围,存在监督空白和盲区,比如,作为群众自治组织中的管理人员,非党员村干部既不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法律法规的约束,也不受党内纪律规定的限制,导致不少非党员村干部长此以往形成了只要不犯明显的大错,小错即便一犯再犯也是法外之地的思维。如今,《监察法》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纳入监察对象,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察“全覆盖”,补齐了短板,这对惩治基层“微腐败”提供了制度保障和法律依据,这对于基层纪检监察工作而言意义无疑是重大的。
技能提升上的转变。打铁还需自身硬,《监察法》对纪检监察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比如,对审查调查工作在取证、程序等方面要求更加严格,这也要求我们既要准确把握党的政策和策略,充分运用好法纪武器,准确研判案件问题,注重集体研究,保证办案的合法性和安全性,又要严把事实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不断提高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水平。我们应常怀一颗“知识恐慌”的心,主动思考研究工作方式方法,敢于破除基层纪检工作“瓶颈”,转思想,改作风,明职责,出实招,干实事,重实效,提高发现问题的能力,深入群众去发现问题,依据客观事实去分析问题,及时高效解决问题,驰而不息正风肃纪,充分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
监察法的表决通过,标志着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又迈出了重要一步。作为一个基层纪工委书记,要发挥学习贯彻的“头雁效应”,悉心研读监察法,在学悟践中融会贯通、知行合一,肩负新使命,谱写新篇章。
学监察法,做到忠诚。党内监督全覆盖,必然要求国家监察全覆盖,监察法的制定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和现实需要。纪检监察干部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持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强化问题导向,一体贯彻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双重职责,奋发有为、不辱使命,在新起点上继续深化拓展,实现改革效应和治理效能最大化。要把学习、宣传、贯彻监察法作为当前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抓紧抓实,结合新修订的党章和宪法,全方位、深层次地开展学习,进一步加强纪法贯通、法法衔接,促进全面融合,强化精准履职,不断提高反腐败工作法治化水平。
悟监察法,做到干净。监察法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纳入监察范围,实现了监察全覆盖。以往我们纪委在查办案件时,对非党员村干部往往不能采取有效的措施。现在监察法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纳入监察范围,全面从严治党覆盖到“最后一公里”。对于我们来说监督范围和权限更大了,同时肩上的“担子”也更重了。纪检监察干部要用法律知识来武装头脑,用监察法指导工作,努力提升自身法治素养。要用心领悟监察法的内涵精髓,严以律己,做讲规矩、守法律的表率,自觉接受监察法的约束,自觉接受监督,履行好人民赋予的使命。严格执行监察法各项规定和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依规依纪依法开展工作。
践监察法,做到担当。要积极探索监察工作运行机制,不断加强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的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实现执纪审查与依法调查有序对接、纪法贯通、法法衔接。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反腐败工作,遵守监察权限和监察程序,依法依规开展监督、调查、处置,紧盯“微权力”,严惩“微腐败”,打通全面从严治党、监督监察“最后一公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入新时代,加强监察法的制定完善,其目的就是要加强对所有行使公职权力人员的监督,监督全覆盖,有效预防和惩治腐败。学习监察发,落实监察法,学以致用。新时代,就要有一个健康的政治生态环境,反腐败斗争永远在路上。老虎打了,苍蝇也得灭。灭了苍蝇,病毒才不会传染,空气才将更加清新。
一、加强学习,方可自敲警钟
作为基层普通工作者,主要一点是要自觉提升防腐能力,不时给自觉注射防疫。也只有不断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加强党的政治纪律学习,才能至始至终始终保持以党中央一致,才能依法办事。自我教育,警钟长鸣,才能时时提醒自己,才能清楚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才能从思想上预防腐败产生。权力是人民赋予的,那就要珍惜为人民服务的权力。懂得珍惜,不断学习,不断进取,就不会越红线,跨入腐败的门槛,步入罪恶的深渊。
二、自觉履职,方可清心寡欲
我想一切腐败行为的产生,首先是他的工作态度问题,一个走上贪腐的人员,可能想的就不是为人民履职的问题,而在思想上存在得过且过,他们一心某事而不干事,总是搞团团伙伙,搞拉帮结派,以权压人,用人一家亲等。有这类思想的人总是发挥不了为群众服务的主观能动性,也不可能安心履职,更谈不上为民办事,从而违反党的政治纪律。也只有自觉履职,把身心和精力投入到工作中,投入到为群众办事中去,全心全意为民服务,才能消除私心杂念,去除心魔。清心寡欲,方可廉洁奉公。
三、提升素质,方可维护监察法的权威。
通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对监察委员会的职责、权限、监察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有了深刻的认识,对监察委员会工作的性质有了进一步的了解。我想,学习《监察法》的目的在于依法办事为民,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在于自觉规范行为,提升素质,接受人民监督,做个受人民欢迎的基层工作者。自觉维护监察法的权威,坚决与违法违纪行为着斗争。为什么苍蝇会悄悄滋生呢,追根溯源,就是监察力度不够,缺少正义举报,提供线索。要使苍蝇无处躲藏,就得全民参与,四处阳光。监察全覆盖,就要求每个同志勇于举报打击违规违纪行为,自觉维护监察法的权威,净化政治生态环境,社会环境。
总之,在今后的工作中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在思想上、言行上与组织保持高度一致,做政治上的明白人。坚决执行中央各项方针政策和决定,认真履行职责,维护监察法的权威,做个尊纪守法的高素质工作人员。实现新时代,新社会晴空万里,山清水秀。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获表决通过。这一历史性时刻,标志着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依法治国掀开了新的篇章,踏上了新的征程。监察法的颁布施行,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了国家意志,它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反腐败工作的一系列重大问题,有效解决了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的职能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行政监察机关职能交叉重叠问题。由监督“狭义政府”到监督“广义政府”的转变,真正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体现了党对反腐败机关的统一领导。
读精学透,提升底气效率。监察法作为反腐败国家立法,依据宪法制定,是一部对国家监察工作起到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的法律,其重要意义就在于使监督对象范围更宽、监督内容覆盖面更广。监察法的“转型升级”,我们作为反腐败斗争的主力军,必须要迅速领悟其精髓实质,逐字逐句理清核心要义,逐一对照列出清单数据,对新增监察对象的变化做到心中有底、心中有策。以强化理论学习不断夯实监督责任担当,挺起腰杆、硬起底气、提起效率,以不怕得罪人的战斗意志和革命精神面对新情况,迎接新挑战。
抓实融合,形成反腐合力。要抓好监察法的贯彻落实,必先抓牢队伍建设。监察法赋予监委的监察权,绝不是行政监察、反贪反渎、预防腐败职能的简单叠加。要确保达到“一加一”大于二的效果,就必须抓实和加快转隶融合,共同推进纪法贯通。一方面,我们采取“以案代训”方式,在实战中练兵,相互取长补短,高质高效推进纪检监察各项工作,达到短时间内“快速充电”目的;另一方面,采取培训、座谈、互动交流等形式,不断增强转隶人员的认同感和归属感,提升“进一家门、成一家人、说一家话、干一家事”意识,在促进思想、理念、感情融合的同时,建立起良好的沟通、合作、协调的工作氛围。
精准拿捏,发挥最大效能。监察法的制定,填补了对违法行为监督的空白,使“犯罪有人管,违法无人问”的问题得到深度解决。既维护了法律尊严,又有利于防微杜渐、亡羊补牢。通过在“好同志”和“阶下囚”之间的广阔空间层层设防,更加有效地避免了党员干部、公职人员从小错误发展成为大祸患。换言之,监察法进一步增强了准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能力,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用意尤为明显。